2011年9月16日 星期五

第柒章 佛教社會的倫理觀念和處世法則 四、佛說卑鄙之人經

四、佛說卑鄙之人經
  《卑鄙之人經》中所說的是不足取法的行為。

經序
  當佛陀駐錫在達瓦提國賽德溫精舍時,有一天,佛陀到
達瓦提王城化緣齋飯途中,走到婆羅門大沙門厄吉戛巴勒都
瓦剎的門前。
  大沙門正在做著敬奉火德的準備工作,見到佛陀來到他
家的門口時,覺得很不是味道,便生氣的罵道:「卑鄙的和尚
!站住!不要再往前走,卑鄙之徒,給我站著!不要再動一
步!」。態度粗暴,語氣惡劣!
  這時,佛陀開了口,用溫和的態度說:「大沙門,你知
道什麼人是卑鄙之人嗎?知道為什麼會被稱為卑鄙之徒嗎?」
  婆羅門大沙門在聽了佛陀的話後,察覺到剛才的舉動實
在不應該,他承認沒有弄清楚什麼是卑鄙,於是馬上請求佛
陀說法,宣示卑鄙之人和高尚之人的真義,故此佛陀說了這
部《卑鄙之人經》。

何謂卑鄙之人
(一)易生恚怒者、易結怨尤者、恩將仇報者、迷惑於異
   端邪說者、棄正入邪者、善於掩藏及推諉自身之失
   責者,皆為卑鄙之人。
(二)無慈悲之心,恣意殺戮者,為卑鄙之人。
(三)攻城掠地、肆意破壞、傷及無辜者,為卑鄙之人。
(四)借而不還,抵賴債務者,為卑鄙之人。
(五)偷竊他人財物者,為卑鄙之人。
(六)謀財害命者,為卑鄙之人。
(七)隱瞞事實、不說真話、作假供假證者,為卑鄙之人。
(八)淫人妻女者,為卑鄙之人。
(九)置孝道於不顧,不奉養父母者,為卑鄙之人。
(十)虧待父母、兄弟、岳父母、犯身口兩業者,為卑鄙
   之人。
(十一)在他人向其請教修身、持戒、精進等問題時虛應搪
    塞,請教修行時故意藏私,不予指引而故言玄虛者,
    為卑鄙之人。
(十二)掩飾自身所犯之惡業者,為卑鄙之人。
(十三)到他人家時,接受主人之善加款待,而輪到客人到
    訪時,郤沒有盡地主之誼者,為卑鄙之人。
(十四)口頭許諾了布施,郤又用各種藉口拖延或反悔者,
    為卑鄙之人。
(十五)對化緣僧人置之不理,並加諸惡言者,為卑鄙之人。
(十六)為取得他人之財物而巧言令色者,為卑鄙之人。
(十七)自我吹噓而曲貶他人者,為卑鄙之人。
(十八)愛怪罪別人者、已身不布施而形容他人之布施為無
    謂之浪費者、喜好無中生有的吹噓自己以圖得到別
    人之讚揚者、達不到目的便心生恚怨者、喜假冒身
    分地位者、不顧羞恥的從事為人所不齒之惡業者,
    皆為卑鄙之人。
(十九)攻訐三寶和攻訐敬奉三寶之人者,為卑鄙之人。
(二十)偽稱已身已證悟阿羅漢果道者,為最卑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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